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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133.00元),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及“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5%,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12%”的规定,我市2007年度九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最终确定为:1133×3×12%×2=816.00元。(市公积金中心 王丰平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