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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官网涉嫌违法信产部称有权对其关闭

发布日期:2006-11-14 来源:Internet 作者: 发布人: wisco
  •   内容提示:核心提示:10月25日,新民网接到网友爆料,称著名主持人汪涵近日新开通的个人官方网站涉嫌违法。10月25日,新民网接到网友爆料,称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近日新开通的个人官方网站,但并未按要求备案。此举已涉嫌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其后果轻则处一万元罚款,重则关闭网站。新民网随后按该网友提







  核心提示:10月25日,新民网接到网友爆料,称著名主持人汪涵近日新开通的个人官方网站涉嫌违法。

  10月25日,新民网接到网友爆料,称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近日新开通的个人官方网站,但并未按要求备案。此举已涉嫌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其后果轻则处一万元罚款,重则关闭网站。

  新民网随后按该网友提供的地址,访问了汪涵的官方网站,发现其域名注册商为中国万网。在其页面上,新民网没有发现任何备案代码。

  经新民网查询,汪涵官网的注册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309,正是潘石屹最有名的投资建筑之一。注册人姓名一栏则是“Stone Lee”。

  按照汪涵在博客中的说法,本月30日下午正式举行新的官方网站开通新闻发布会。

  汪涵的官方网站是否如网友所称的那样涉嫌违法呢?带着这个疑问,新民网电话连线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新民网又致电北京市信产部。一位王姓的工作人员告诉新民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据悉,备案申请到审核成功大概需要20天左右。谈到汪涵的官网问题,该工作人员告诉新民网:“应该算是违法的。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我们有权对其关闭。”(新民网 崔菁菁)

  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5条第2款: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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