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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因此,在中超联赛中,在5分钟内未恢复中断的比赛的行为应认定为弃权,而不是罢赛。 2004年10月2日北京现代队与沈阳金德队的比赛中,裁判出现严重错判,北京现代队在队员情绪激动,场上情况复杂,在极有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在国庆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北京现代队耐心等待裁判改判,后因天气寒冷原因进入室内等待,裁判并没有告知北京现代队比赛结束。 北京现代队的行为不属于弃权,更不属于罢赛。 ~!@#$%^*)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