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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刊》总编辑获刑4个月 以妨害秘密罪判处

发布日期:2007-1-13 来源:Internet 作者: 发布人: wisco
  •   内容提示: 本报讯 (记者许青红)台北地方法院前天对《壹周刊》2001年偷拍小S、阿雅、范晓萱、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案作出判决,以妨害秘密罪判《壹周刊》当时的总编辑裴伟入狱4个月,并处罚金10。2001年8月,台湾《壹周刊》以封面报道小S、阿雅、范晓萱、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刊登小S等人在别墅游

  本报讯 (记者许青红)台北地方法院前天对《壹周刊》2001年偷拍小S、阿雅、范晓萱、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案作出判决,以妨害秘密罪判《壹周刊》当时的总编辑裴伟入狱4个月,并处罚金10.8万新台币。

  2001年8月,台湾《壹周刊》以封面报道小S、阿雅、范晓萱、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刊登小S等人在别墅游泳池畔33张玩乐照片,轰动一时,当期《壹周刊》大卖27万册。法官认为,别墅外的泳池属非公开领域,尽管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与公开言行不符,但只要是私密行为,就不容许被非法刺探、揭露。当事记者和编辑因与艺人达成和解而免予起诉,但裴伟作为总编辑,却公开贩卖这些私密照片,触犯属于公诉罪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法庭判决《壹周刊》当时的总编辑裴伟(现为社长兼总编辑)入狱4个月,并处罚金10.8万新台币。而在此前,由于小S等艺人对这则报道陆续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壹周刊》已被判决赔偿陈纯甄、阿雅各200万元、260万元新台币。

  据报道,得知判决结果后裴伟不服,表示要上诉。“我们当时看到艺人出现异常行为才去拍照,且拍的是别墅外公开可见的游泳池,法院这样判决非常不合理,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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